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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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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复旦大学安徽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复旦大学安徽校友自愿组成,经批准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
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本会、母校之间的联系、合作与团结,加深感情,继承并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校友所从事的事业与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设在安徽合肥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校友服务、为母校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展校友间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二) 为校友提高个人素质和水平提供机会;
  (三) 协助校友寻找事业上的合作伙伴;
  (四) 为改善校友生活质量、工作环境和健康水平提供适当帮助;
  (五) 开展校友对母校的感恩活动,为母校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六) 完成母校交办的有关任务等。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安徽范围内,开展校友间联谊;校友间知识、业务交流与合作;为校友需求提供服务;校友对母校感恩与支持活动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各个时期的复旦大学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培训生和教职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讨论通过后,均可为本会会员;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有关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 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或执行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执行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按所在城市组成的分会,二是以学习时间或学习类别为单位组成的分会;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是社会各界别内有代表性的校友;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热心校友工作。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 召集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办事机构负责人聘免;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本会负责人和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的建议名单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决议的草案;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等;
  (四) 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二) 召集由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初稿,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的初稿;
  (四) 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聘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建议名单;
  (五) 向会长、执行会长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组织〈荣誉会长会议〉和〈荣誉秘书长会议〉,邀请历届退下来的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参加,继续为校友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等。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捐赠给母校,支持母校事业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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